王伟同志作为支部书记兼副场长私自决定项目施工单位等重大事项,不正确履职,套取项目资金,违反了组织纪律、工作纪律、国家法律法规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2021年9月26日,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王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、政务记过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