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伟东身为国家公职人员,在政务处分期内,殴打他人,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2021年7月26日,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梁伟东政务记大过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