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磊同志作为中共党员,纪法意识缺失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2021年6月25日,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王磊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