樊振军同志作为中共党员,纪法意识缺失,以谋取利益为目的,违法购置村集体土地,在未取得相应手续的情况下,违法建房,并违法出售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相关规定,严重影响了党员形象,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,2021年6月25日,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樊振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