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志峰同志作为中共党员,对自身要求不严格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与他人发生口角而打架,且又发生在处分期内,在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,损坏了党员形象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(四)项,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,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,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,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2022年7月2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周志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