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运宏同志身为中共党员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被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,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,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2022年7月2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王运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