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志英作为北甘井村环卫队长,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不正确履职尽责,严重影响了该村乃至全镇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,在全镇造成不良影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2022年7月21日经县监委派出甘井镇监察组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徐志英政务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