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水情在担任草德村报账员期间,作为负责村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村干部,违反工作要求,工作履职尽责不力,导致着火事件发生,在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九条第(二)项之规定,2022年7月17日,经永寿县监察委员会派出常宁镇监察组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孙水情政务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