荔征风同志作为中共党员,违反工作纪律,工作不负责任,履职尽职不到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2022年7月17日经镇纪委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荔征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