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月锋同志作为基层党员干部,违反工作纪律,不正确履行职责,擅离职守,对防汛工作不重视,对本村防汛工作带来隐患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2022年7月21日经渠子镇纪委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李月锋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