冯志章同志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,对自己要求不严,缺乏纪法观念、程序意识。违反组织纪律,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;违反群众纪律,侵犯群众知情权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。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,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2022年6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冯志章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