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海龙同志身为党员干部,纪法意识淡薄,置党纪国法于不顾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伙同其堂弟殴打他人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2022年6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王海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