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冠军作为中共党员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在担任基层干部期间,工作方法粗暴,为完成工作故意放火,造成他人财产损失,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,被永寿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的刑事处罚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2022年6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李冠军开除党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