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海龙作为看守所干部,知法犯法,违反组织程序,不服从组织安排,造成恶劣影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条第(二)项之规定。2022年5月24日,经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孙海龙政务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