段晓军同志身为党员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,根据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2022年4月4日经教育局党委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段晓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