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军县作为原盐业公司经理,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,2022年4月20日经派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务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孙军县政务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