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永泉同志作为中共党员、南咀村原主要负责人,在猪场承包事宜中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事宜,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,经店头镇纪委2022年4月20日会议研究,并报经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王永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