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振华同志作为永平镇裕丰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,在负责本村环保工作期间,履职尽责不到位,致使本村出现储煤场储存中转煤炭的问题,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吴振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