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延刚作为中共党员,酒后寻衅滋事,殴打他人,无视党纪国法且影响恶劣,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期十个月执行,其行为与党员身份极为不符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2022年5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杨延刚开除党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