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玉奎身为中共党员,纪法意识淡薄,置党纪国法于不顾,将自身和他人安危抛之脑后,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,影响恶劣,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。2014年3月11日,因危险驾驶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,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2022年5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李玉奎开除党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