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公焕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未严格履行疫情防控期间管控工作职责,导致多次被县纪委通报,对全镇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,赵公焕同志对此应负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2年5月20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赵公焕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