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万民同志在任王家村党支部书记期间,违反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第六条之规定违规发展党员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2年5月23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王万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