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冬冬同志作为中共党员,隐瞒曾经的违法行为,违规发展为中共党员,存在带病入党问题,损害了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,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,杨冬冬同志对此应负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2年4月26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杨冬冬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