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永民作为二组组长,在疫情防控值班期间,擅离职守,脱离岗位,不尽职尽责,不严以律己,有损干部形象,在全镇造成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九条第(二)之规定,2022年5月9日经永寿县监察委员会派出甘井镇监察组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董永民政务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