侯大伟同志作为中共预备党员,在未给公安机关报备相关资料、未安装旅馆业系统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酒店,2021年5月28日,永寿县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酒店法定代表人侯大伟500元的行政处罚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,经2022年5月24日镇党委研究决定,延长侯大伟同志预备期半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