樊库海同志作为中共党员、桃花塬村委会报账员,在所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懈怠思想、落实疫情防控政策不严格、未能正确履行职责,违反工作纪律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店头镇纪委2022年5月16日会议研究,并报经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樊库海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