薛速飞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对自身要求不严格,纪法意识淡漠,屡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,严重损害了机关党员干部形象,在全县造成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、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,2022年5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薛速飞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