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仪军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足,履职不力,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检查点防控措施,被县有关部门通报,对全镇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,孙仪军同志对此应负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2年4月21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孙仪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