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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寿县常宁镇袁家村中共党员袁大伟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
发布时间:2022-06-10 14:42:48   浏览次数: 次 来源:  作者:

袁大伟同志作为中共党员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喝酒将他人打伤,性质恶劣,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,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2022419日镇党委研究决定,给予袁大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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