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小彬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公款招待、购买烟酒,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;违反群众纪律,村级账务不公开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账务管理混乱,对此负有领导责任。鉴于其在核实、审查阶段如实说清违纪问题并主动上交违纪资金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(一)项、第(五)项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、第一百零六条、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2022年5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吴小彬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收缴违纪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