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小锋作为粮油购销公司经理,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程序意识不强,违反国有公司法定议事程序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条第(一)项之规定,2022年4月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朱小锋政务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