郭娟作为县第二幼儿园园长,法律意识淡漠,对国有资产用途认识不清,致使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幼儿园库房借予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,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三条第(二)项之规定,2022年4月26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郭娟政务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