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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寿县渠子镇咀头村支部委员、一组组长李朋程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
发布时间:2022-06-10 14:28:25   浏览次数: 次 来源:  作者:

李朋程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违反工作纪律,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,应负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2年3月25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李朋程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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