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朋程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违反工作纪律,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,应负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2年3月25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李朋程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