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永生同志作为中共党员、永平镇底角沟村环保工作负责人,对自身要求不严,履行职责不到位,致使被关停的煤场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管控,粉尘污染严重,在全市造成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县纪委常委会2022年3月25日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李永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