耿秋红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,对自己要求不严格,纪法意识淡薄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接待、送礼,违规发放津补贴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公款私存,并对此负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项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八十九条、第一百零四条、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。经县纪委常委会2022年3月25日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耿秋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将公款私存的钱款及孳息退还公司、收缴其违纪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