樊爱侠同志作为县林业局党员干部,未坚守原则,违规支付招待费、土特产、烟酒等不合理开支,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九条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(二)项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樊爱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