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文革作为民丰村八组组长,在村民张鹏利申请庄基时,向其索要庄基款6000元,用作小组经费。其行为违反了工作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经永寿县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军街道办监察组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朱文革政务记过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