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志锋作为环境卫生整治的负责人,落实不力,工作履职不到位,致使环境污染,被市县通报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周志锋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