槐胜利同志作为中共党员、平遥村互助资金协会会长,在会员贷款到期时,未采取措施及时催还,导致村上互助资金协会不能正常运转,其他群众无法向协会贷款,该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(六)项之规定,经永平镇纪委2021年12月23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槐胜利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