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引社作为中共党员、北庄村主管环境卫生干部,违反工作纪律,工作中履职监管不力,巡查督促整治不到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胡引社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