樊新汉同志作为中共党员、原樊家河村委会报账员,没有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经店头镇纪委2021年12月10日会议研究,并报经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樊新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