巩天鹏同志作为中共党员、南庄头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,没有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条之规定,经店头镇纪委2021年12月19日会议研究,并报经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巩天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