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社会作为中共党员、杜家庄村副主任,因午间饮酒延误后评估工作,工作中不尽职尽责,不严于律己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周社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