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瑞芳同志身为中共党员,作为分管环境卫生工作的村干部,违反工作纪律,对自己分管的工作不认真、不尽职,导致通报事件发生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赵瑞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