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海丰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违反党的工作纪律,未严格履行村干部请假手续,长期未到岗上班,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,张海丰同志对此应负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1年11月18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张海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