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学理同志身为店头镇店头村监委会主任,工作期间饮酒,对该村日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,对党员干部形象造成损害。刘学理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店头镇纪委2021年11月19日会议研究,并报经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刘学理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