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彦军同志身为党员干部,利用职务便利,长期占据原单位公物归个人使用,违反党的廉洁纪律,在镇村干部中造成了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经镇纪委2021年11月18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李彦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