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彩娃身为中共党员、吕家村保洁员,因忙于自己的私事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,导致连续两次被县人居办检查出现问题,在全县造成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镇纪委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胡彩娃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