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孙西娟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,违反党的工作纪律,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,对此负有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经渠子镇纪委2021年11月16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长孙西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