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云鹏同志作为党员干部,违反有关规定,工作日午间饮酒,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对群众态度恶劣,造成不良影响,属违反群众纪律,应负直接责任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,经渠子镇纪委2021年10月18日会议研究,并报镇党委同意,决定给予李云鹏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